在加强涉及资金监管方面,《意见》明确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建设运营补贴资金、养老服务机构医保基金等强化监督管理,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意见》指出,要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完善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要按照养老机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提交开展服务活动书面承诺,区(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实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将备案申请人备案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体系,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青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或政府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