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引导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进一步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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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知护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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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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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引导保险公司提供丰富多样的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服务。
商业保险年金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在老龄化的趋势下,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均衡发展迫在眉睫,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前景巨大。《通知》的下发已为业界划出重点。
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
《通知》指出,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商业保险年金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作用,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的财富积累和持续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增强个人养老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有效满足老龄阶段财务收支匹配的保障需求。
在产品侧,《通知》支持保险公司发挥产品管理机制特点,探索开发保障功能较强、经营成本可控、收益水平与客户风险偏好相匹配的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产品。
另外,《通知》鼓励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保险公司要坚持普惠、便民原则,结合个人养老金制度特点,加强产品和业务管理。
在投资端,《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加大对银发经济相关产业的投资力度。鼓励保险公司探索符合商保年金管理需求的资产配置方式,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积极参与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朱俊生向界面新闻表示,商业养老保险本质上是长期养老资产积累,在较长的积累期提高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是关键。
“和其他资金相比,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具有期限长的优势,可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具有跨越经济周期的独特优势。但受制于体制、机制与投资能力等约束,目前养老保险资金尚存在‘长钱短用’的问题,长期优势没有显著发挥。因此,要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提升养老资金投资收益率。”朱俊生指出。
扩大商业养老金试点
《通知》提出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养老保险公司要立足客户养老需求,丰富产品供给,改进业务流程,提升客户消费体验。加强风险管理,健全商业养老金业务相关监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