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符畅通讯员 廖培金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载体和基础,也是当前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堵点”“痛点”。
近日,广州市民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广州市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十条措施》,在此前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建配套的基础上,从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等全过程、全链条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再强化。
优化设置标准,增强服务能力
《措施》提出,全市每个街道、镇设置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不少于1处,每处建筑面积3000~4900平方米,统筹街道(镇)级老年人福利院、老年人服务中心功能,提供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统筹调配资源、康复保健、助餐配餐、人员培训等综合养老服务。
每个社区、行政村设置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村居颐康服务站)不少于1处,每处建筑面积400~900平方米,统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功能,提供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助餐配餐等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可增加全托、临托(喘息服务)等照护服务。
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暂不具备建设条件的,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每处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村居颐康服务站)每处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今后逐步补齐。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上位法设置要求,宜纳入社区邻里中心集中设置,应设置在交通便利、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相对独立且便于老年人使用的位置,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危险品生产储运、垃圾站、殡仪馆等邻避设施;新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二层及以上楼层设置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梯。
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难以安排独立用地的,可通过对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满足养老服务设施的空间需求。利用既有房屋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不变更房屋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和建筑结构的,无需申领规划许可。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不需要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做好空间保障,纳入无偿移交
《措施》提出,各区民政部门按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制定区级专项布局规划,提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布点和规模需求。各区在编制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应按程序纳入专项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落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选址地块和建设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