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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十条措施”,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再强化

在居住用地内增加无偿移交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不占用地块内原规划的容积率指标,不计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可在核发规划条件时对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含规划数据更新上网)。

新供应居住用地的规划条件内规定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由土地受让主体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无偿移交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评估土地价款时不计算出让金。

衔接城市更新,用好存量土地

《措施》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优先在市“九项”重点工作释放的用地内选址,其中:每个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应安排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村居颐康服务站)不少于1处;多个更新项目统筹连片改造的,应安排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不少于1处。城市更新部门在组织编制和审查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时,提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需求;在组织编制和审查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时,落实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选址地块和建设规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纳入改造成本。

优先实施建设,实施联合验收

《措施》提出,居住用地独立设置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建设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其中,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列为居住区规划建设时序的首批建设项目,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申请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在办理居住区项目竣工验收时涉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区民政部门、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实施联合验收,核实养老服务设施接收条件。

加强使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措施》要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收无偿移交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后,应在接收后1年内按照规划用途投入使用,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运营管理或者无偿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运营,原则上总运营期限可到15年,合同每5年一签,并在协议中约定退出机制和普惠性收费标准,确保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严禁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调整为经营性养老服务设施。支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辖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打包委托运营。

区民政部门应对本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统一登记造册,监督使用情况。各区政府应组织区民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