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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也可参保,广州拟修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政府鼓励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缴费补助,分别给予政府补贴,累计总额每人不超过21600元。

政府根据个人缴费档次不同,每年按以下标准给予对应的政府补贴:第一档420元、第二档600元、第三档780元、第四档870元、第五档及以上960元。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按照档次不同,相应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第一档300元、第二档420元、第三档及以上480元。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给予参保人缴费补助的,参保人也可自行选择补助档次缴费,并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

年满60周岁可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根据征求意见稿,参保人达到所列五个条件之一,且未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领取相关待遇。养老金从符合领取条件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其中一个条件拟明确,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不领取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基础养老金由国家、省、市政府确定标准,并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6元。基础养老金建立正常调整机制。政府部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按程序上报备案后执行。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终止和制度衔接相关规定。如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跨省、市转移户籍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参保缴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 链接:

社会公众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该办法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廉洁性、公平性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建议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4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邮编:510030

电子邮箱:zengshy@gz.gov.cn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陈倩

审签|郑宗敏

实习生|余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