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李晶的母亲被查出癌症晚期,为了治疗,李晶负责出钱,父亲负责照顾,坚持了一年半时间,母亲还是离开了人世。母亲离世半年后,父亲即找了另一半,最近还提出要结婚登记,这让她心里很不痛快,一来,她对母亲的思念越来越深,从情感上接受不了;二来,她害怕自己这些年给家里买的房子、车子,最终会被一个不相干的女人霸占。因此,她对父亲提出要求,“谈恋爱我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结婚登记绝对不行!”
老人的财产分配问题,是“黄昏恋”能否成功的关键。周宇婷律师为我们解释了相关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说,以李晶为例,她的父亲在进行结婚登记前,可与女方签下一个书面协议,最好是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约定婚前所有的房子、车子等财产,归男方个人所有。”周宇婷解释,“若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或者男方百年之后,这些财产将作为男方个人的遗产,李晶对此享有法定继承权。”
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明确约定归属一方的除外)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无需为房担忧,用益物权“护得住”
“我与你的父亲相伴到老,却不能登记结婚,到时候你父亲万一先离开人世,你们再把我赶出门,我连个住的地方都没有,怎么办?”53岁的王女士本准备与61岁的何某相伴余生,但何某儿子提出的“只能同居、不能登记”的要求,让她难以接受。
这一问题也是老年人结婚时面临的普遍困扰。这些有登记需求的老年人,大多数并不为对方财产或遗产,只是想在晚年有个住房保障。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供了解决方案。
周宇婷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一种新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即把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又不影响房屋的所有权。
在上述案例中,何某可以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在房屋上为王女士设立居住权,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这样一来,对于王女士来说,可以放心大胆地住在房子里,不必担心流离失所,登不登记结婚也就不纠结了。对于何某儿子来说,也不必担心房产落入外人之手。
另外,周宇婷提醒,对于已经登记结婚的老年人,同样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明确房产由子女继承,同时在房产上为另一半设定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