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约有2.54亿,占总人口的18.1%。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也达到了1.76 亿人,占总人口的12.6%。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更多老年人选择在养老院生活、居住,而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成为整个社会必须关心和思考的问题。
2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了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郗某某、周某四人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一案,便涉及到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何为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顾名思义,“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属于一种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养老机构。在养老机构活动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依法应由养老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商业保险经营机构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
从投保资质来看,凡取得合法资格的养老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都可参加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业内人士介绍,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三种。
一是人身伤亡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与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因在养老机构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养老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养老服务机构为防止或减少服务对象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
二是无责救助。在保险期间内,与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在养老机构内,由于无责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作为对伤亡老人予以救助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三是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养老机构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养老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除夕夜老人从养老院走丢身故
人保财险被判赔偿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透露的案例来看,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客观上可以借助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经验,化解运营风险。
2016年12月26日,凌海市金城博爱老人之家(下称“博爱老人之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下称“人保财险锦州分公司”)签订了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2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7日,近80岁的周某戊及其儿子周某乙与博爱老人之家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每月费用1500元并交纳保证金1000元,当日周某戊即入住博爱老人之家。入住评估表记载:老人刚出院,此前在家中走丢,冻伤住院治疗合并有脑血栓,入院时右手中指冻伤需要换药,手(指)脚(趾)多次冻伤,护理等级为半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