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除夕),周某戊自居住的房屋内走出,沿走廊向西走,于20时14分许通过未上锁的防火通道门至餐厅,又于20时17分许从餐厅防火通道南门走出楼房,后沿楼南侧东西通道向东走到博爱老人之家东侧的南北路,顺路向南走出。1月28日,博爱老人之家报警,民警在凌海市大凌河桥下发现周某戊已死亡。
多次协商未果后,周某某妻子郗某某及儿子四人将博爱老人之家、人保财险锦州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99954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认定,周某戊的死亡系意外事件,但如果周某戊当晚没有从养老院走出,此事可以避免。被告养老院明知周某戊有离家走丢的经历且安全防火通道门不允许上锁的情况下,仍未能增加安全防护措施,在周某戊走出安全防火通道门时无提示、警示措施,不能被值班人员及时发现有效防止院内老人夜间走丢;养老院安装有监控设施,值班人员也未能及时发现周某戊走出养老院并及时制止,被告凌海市金城博爱老人之家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60%责任,即116972.4元(总损失194954元×60%)。
一审判决之后,博爱老人之家、人保财险锦州分公司提起上诉。
其中,人保财险锦州分公司提出三点上诉理由:一是,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二是,受害人虽年老体弱,属于所谓的半自理状态,但其并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从其所选择的出走路线来看,完全是有意避开养老院人员的监管,在此种情况下原审被告博爱老人之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三是,退一步讲,即便是博爱老人之家在工作上存在些许疏忽,但并非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因此养老院不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对此,二审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任保险中的受害第三人作为合法的请求权人在被保险人未及时支付赔偿费用时,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化、标准化运行
在上述案例中,该养老机构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被法院判赔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不过由于其购买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最终由保险公司进行了相关赔偿。
当下,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老年人数量增多,且老年人选择在养老院生活、居住的情况亦有增加趋势,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成为整个社会必须关心和思考的问题。养老院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照管义务,致使老人发生意外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