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以“合法”运营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之名掩非法集资之实。
(三)以销售“养老公寓”名义吸收资金。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等名义,或者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销售养老公寓、养老山庄,或者以入住老年公寓后给予优惠打折、不入住则给予高于银行利息分红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四)以销售“老年产品”名义吸收资金。不具有销售的商品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而是以免费旅游、赠送实物、养生讲座等方式欺骗、诱导,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五)以销售“保健产品”名义吸收资金。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向老年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推销所谓“保健品”。
不同于北京打非办此前集中曝光投资、理财类公司涉案事例,深圳本次相关风险提示“剑指”不法养老机构。
据深圳市民政局介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未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按照规定,经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项目收费标准,并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入住养老机构,也应查看相关合法证照,并按规定签订合法合规的养老服务协议。
“养老服务费用应当交至该养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不要向个人账户缴纳资金。”在本次风险提示中,深圳打非办对此特别强调。
深圳打非办和深圳市民政局也共同建议,该市老年人及家属应谨慎甄别养老机构,未经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不要入住、不要投资,更不要向其支付任何资金;同时亦要求该市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公开宣传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对于集资金额、人数、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深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近期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得到多方关注。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关键词为“以房养老”、打击“套路贷”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提示,此类案件难以根除的原因之一,是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在法律空白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领域,利用老年人性格特点以及寻求投、融资渠道的迫切心理,披上“迷惑外套”变装成“以房养老”理财项目,进而非法占有老年人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