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供主体。
对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涉及的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老年用品配备等,可由家装、通讯、科技类专业化企业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
对于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可由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种类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
(五)项目监管。
项目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专门制定有关政策标准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上门养老服务的内容流程、收费标准、提供主体、服务质量、监管方式进行规范,其中,对于家庭养老床位涉及的养老服务,应由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或有关地方性标准取得相应等级的养老机构提供,并纳入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范围。项目地区民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监测和质量评估,对不符合规定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满意度低的,应要求提供主体限期整改或收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
三、保障措施
(一)制定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项目地区要在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上门巡访等工作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围绕对象确定、服务供给、服务标准、要素保障、质量监管等方面形成明确思路措施及阶段性制度成果。
(二)完善专业化养老服务支撑网络。项目地区要根据本地老龄化趋势、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抓紧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规划,力争在所有街道建有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确保90%以上社区建有提供短期托养、上门照护、紧急救援等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建成城市地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为两项重点任务实施提供专业化服务网络支撑。
(三)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地区要加强老年服务与管理相关院校和专业建设,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养老护理员等级认定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培训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及其他养老服务人才,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信息信用管理,不断扩大人才规模、提升服务管理水平,为两项重点任务提供专业人才支撑。
(四)撬动更多资源加大支持力度。项目地区要发挥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统筹预算内投资,动员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撬动更多资源用于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全面带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机构培育、人才发展、产品研发、适老化改造等各项工作。
四、加强组织实施
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指导项目地区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于2021年10月29日前报民政部、财政部,并持续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