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双向合作机制
关于医养康养与智慧养老,《条例(草案)》明确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双向合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鼓励养老机构依法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机构或者在其内部设置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并且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在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
为打造医养联合体,强化养老人才支撑,《条例(草案)》规定,支持执业医师、护士到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到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健康服务。
同时,养老机构有医疗资质的医护从业人员,在职称评定、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此外,鼓励各地依托特色资源,开发健康养老、旅游养老、生态疗养、中医保健等为核心内容的地方特色品牌康养项目。
对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的给予入职补贴
《条例(草案)》明确养老服务投入,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经费支出列入财政预算,将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支持职业院校等建设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在养老服务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教学实习基地……《条例(草案)》对从事养老服务人员给予入职补贴、补助方面作出规定。
在建立人才培养引进、激励评价机制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的,给予入职补贴;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老年人患病住院,独生子女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日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鼓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
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日;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7日。职工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此外,《条例(草案)》明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褒扬、激励。(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