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 新闻中心
21部门《“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规划原文

科学设定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选址应贴近服务对象,与服务半径和服务对象数量、年龄结构等因素有机衔接。幼儿园和小学、社区养老托育设施、卫生站(室)等服务频次高、服务对象活动能力弱的设施,应适度控制设施规模、合理安排设施密度。人员居住相对分散的偏远农村地区,因地制宜、统筹布局固定服务设施和流动服务设施,流动服务应明确服务时间和地点并保持相对稳定,提高农村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便利性。
        合理控制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坚持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的原则,不宜盲目追求大规模的综合性设施。对于高频次服务设施,应适度减小规模、增加布点,通过总分馆(院)、连锁等多种方式形成服务合力,共享优质资源。对于服务频次相对较低或多个服务事项具有较强相关性的设施,应统筹考虑服务链条,适度集中布局,推广“只跑一次”等已有成功经验,简化办理流程。在鼓励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服务便利性的同时,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保留必要的现场服务窗口。
         加强毗邻地区设施共建共享。配合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等实施,加强跨地区统筹协调,鼓励毗邻地区打破行政区划限制,统筹公共服务标准,互联互通相关信息数据,充分发挥地区比较优势,共建共享公共服务设施,为城乡居民就近享有公共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引导京津冀地区的通州与北三县、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区域积极探索共建共享经验和做法。

第二节构建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格局
        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加快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优化布局结构,完善制度机制,强化公益属性,提高治理效能,促进新时代公益事业平衡充分高质量发展。聚焦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公共服务需求,引导事业资源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统筹盘活用好沉淀和低效配置的事业编制资源,加大对人口集中流入地区统筹调剂力度,解决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公共文化等编制急需。原则上能够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不再直接举办事业单位提供。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完善相关政策,放开放宽准入限制,推进公平准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在资格准入、职称评定、土地供给、财政支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方面公平对待民办与公办机构,及时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清理整合涉及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整合公共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跨区域服务等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