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养老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最初是从县级统筹起步,并在实践中逐步提高统筹层次。2020年年底,各省份都实现了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解决了省内地区间基金负担不均衡的问题。但是,由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口结构的不同,各省之间的养老金发放压力不尽相同——沿海地区等人口流入地基金充裕,中西部等人口流出地则相对压力较大。
面对地区间养老金“苦乐不均”的现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授李长安表示,如何更加有效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养老制度能够可持续发展,值得深入思考。其中,提高养老金的统筹层次,充分发挥养老金在地区间的调剂作用,是一种可行方案。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有关部门就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养老保险全省统筹的试点。经过努力,到2020年,各省份都实现了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解决了省内地区间基金负担不均衡的问题。
关于养老金,需要明确的一点就是,统筹层次越高,资金“蓄水池”越大,养老金的发放也就越有保障。
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意味着资金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互济余缺,有利于发挥基金的规模效应,增强支撑能力。不仅如此,养老金全国统筹之后,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将接入全国统筹系统。统一的数据管理,不仅意味着社保跨省转移更加便利,而且意味着参保人可以享受更多无差别公共服务。
从2005年到2021年,国内养老金已实现“17连涨”,实现养老金全国统筹之后,不仅可以缩小区域之间养老金标准的不均衡,而且使“18连涨”成为可能,这也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题中之义。
养老金作为参保人托付给国家管理的“养命钱”,既要扩大资金“蓄水池”,也要堵住一切“跑冒滴漏”。为此,人社部近日出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简称《办法》),将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基金监督主体、内外部协同机制、监督职责和范围等内容,为基金监督工作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提供更清晰的尺度。同时,《办法》对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整合,对社会保险法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基金监督主体相关法律责任,有利于推动严厉打击侵害基金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哪些行为属于失职渎职,此前一直没有特别具体的界定,在社会保险法里只有几句原则性描述。”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认为,“各种情形明确后,将更具可操作性,提升打击效力,更加扎紧制度的笼子,遏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