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郑达 通讯员 肖辉燕 郑俏
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青睐于住进养老院,一来可以享受到专业的照料,二来可以驱散独处的寂寞。但是,养老院因管理不到位、照料不周到导致老人摔伤的情况也偶有发生。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审理了一起黄某诉珠海某养老院的生命权纠纷案,法院判定养老院向黄某赔偿6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退还押金及日用品购置费6000元。
2020年4月25日,黄某将其82岁的父亲(以下简称黄父)送入珠海某养老院,黄某告知养老院其父亲左手及左胸肋骨做完手术,正在康复中。当日,养老院为黄父做巴氏量表评定,显示黄父可使用辅具行走。黄某选定“一对六”的半护理模式,每月护理费2800元。黄某当日支付2000元用于购置日常用品,并交纳5000元押金。
黄父入住养老院后,可以独立缓慢行走和进食,却不愿意使用助行器,时常不听劝告独自外出。2020年5月16日,黄父在未使用助行器独自到院子里散步时不慎摔倒。养老院随即采取救治措施并通知家属,随后将黄父送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黄父有头部外伤、创伤性脑出血等症状,需住院治疗。黄父在治疗37天后出院,不幸的是,黄父又陆续因重症肺炎等疾病再次住院治疗。2020年12月5日,黄父呼吸衰竭死亡。
黄某称,养老院工作人员没有加紧对老人的看护力度导致黄父摔倒,也因为此次摔倒,黄父身体每况愈下,各器官加速衰竭,最终医治无效而死亡。养老院的看护不周是导致黄父死亡的直接原因。养老院需向黄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余元。
养老院辩称,黄父并非一对一护理,每月的护理费仅2800元。黄父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没有请求护理人员陪同,亦不使用助行器便擅自出行,其摔倒风险应自行承担。养老院在黄父摔倒以后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将其送往医院,已经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况且,黄父摔伤后已于2020年6月11日治愈出院,其后因肺炎等疾病再次住院治疗及死亡均与养老院无关。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养老院提供养老服务时须注意到黄父年龄较大且有旧伤、旧疾,属于需要特殊照顾的对象。从监控视频上看,黄父独自行走期间,至少有15分钟没有护理人员前往照顾,养老院存在护理不周的过错。但是,养老院为黄父提供的是“一对六”的服务,并非24小时不离身的贴身服务,因此,黄父对自己摔倒受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虽说摔倒受伤并非黄父的直接死因,但也不能排除黄父死亡与其摔倒后长期卧病在床之间存在一定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