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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月28日电(记者刘军)如何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截至2024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3.1亿,占总人口的22%。新华网记者28日从自然资源部获悉,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支持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推出一系列创新政策,旨在破解养老服务设施“落地难、成本高”的瓶颈,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这些举措将给养老服务设施带来哪些切实的新变化?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变化一:用地成本更低,普惠养老更可及
建设养老机构,土地成本是笔不小的开支。新政策打出“降成本”组合拳,从规划和供地两端发力。
在规划源头,政策鼓励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未来,非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可以更方便地“嵌入”到其他建筑中,例如在社区综合体、公共服务设施中兼容建设,这能有效减少单独拿地带来的高昂成本。
在土地供应环节,政策区分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机构,但共同目标是减轻负担。对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将继续实行应保尽保、依法划拨,免缴土地出让金。对于满足多样化需求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土地供应方式将更加灵活,全面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模式。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土地出让金允许在两年内分期缴清,大大缓解了初期资金压力。同时,地方政府在确定出让底价上也被赋予了更大灵活空间,有助于进一步降低用地门槛。
变化二:“沉睡”空间被激活,养老设施“身边化”
城市里一些闲置或低效使用的空间,有望变身为养老服务的“新阵地”。
针对城镇区域,政策明确,支持利用老旧小区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等零星土地,改造增设养老及医养结合设施。更大利好是,利用存量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用房以及闲置校舍等改造建设养老设施的,有五年过渡期政策,期间可暂不改变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增收土地价款。规划调整流程也将被简化,为非营利性养老设施适当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松绑”。
在农村地区,政策鼓励优先利用闲置的村集体办公用房、校舍、厂房等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符合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用于养老项目,这既避免了占用耕地,也为盘活农村闲置资产、发展农村养老事业打开了新路径。
变化三:新建小区配建成“硬杠杠”,规划源头有保障
今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将成为刚性要求。政策强调,新建城区和住宅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做到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配套设施的规划方案需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确保其位置、规模、功能贴合实际需求。建成后,这些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缩水,从源头保障了社区养老服务的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