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2026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经营及非法集资风险,促进新时代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和《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指引》(民办发〔2025〕9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预收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
(一)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
(二)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
(三)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费用。
第三条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实行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名单及其预收费项目等信息。
第四条 养老机构预收费的老年人总人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净额),防止“一床多卖”和“资不抵债”的情况。
第五条养老机构应当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出具预收费情况书面说明和风险提示函,详细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权利义务、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化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权利、加重老年人或其代理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
实行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以本机构名义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不得由其关联企业(组织)或者其他企业(组织)代替本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施收费行为。
第六条 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款凭证。其中,押金在退还时应当收回原发票或开具退款凭证。
第七条养老机构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缴纳预收费。
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加强宣传,帮助老年人识别非法集资行为,避免老年人财产损失。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老年人及其家属推销金融产品、保健品、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