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部门责任与监管处置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依法规范、监督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按规定牵头做好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以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每年对一定比例的养老机构预收费收取和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并将预收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的重点检查事项。
第二十七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健全完善公办、民办普惠等类型养老机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制定要求等。
第二十八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
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收费行为的抽查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养老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加强与民政、人民银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打击养老机构以预收费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主动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符合收取条件且已收取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的,应在30日内按规定设立存管账户,并将预收费用全部转入相应账户。不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制定退款计划,并在当地民政部门监督下严格履行。
第三十二条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