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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全文】

市场化养老服务是指完全由市场主体按照优质优价、充分竞争原则提供的养老服务。

社会互助共济养老服务是指由特定群体自发开展的民间互助养老服务。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养老服务的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组织保障、监督管理,建立与老年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第八条 本市促进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加强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养老服务的支撑。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者支持保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不同年龄、不同身体状况、不同经济状况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制定、公布、适时调整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分类明确服务对象、内容、标准;合理确定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第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以下简称养老服务站)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促进养老资源优化配置、居家社区机构养老功能协同互补。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完善养老政策措施和服务标准,加强养老服务监督和安全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相关工作,指导养老机构等落实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合开展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相关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完善老年人医疗保障政策措施,协助开展医养结合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金融管理、文化和旅游、体育、应急管理、消防监管、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推进无障碍环境认证和养老服务认证,健全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