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施行!《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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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知护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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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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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运营方在运营期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政府补贴、优惠扶持政策。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运营方应当定期向委托方报告机构资产和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
运营方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应将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管。要制定运营方异常退出时的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确保妥善安置入住对象,并做好善后事宜。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采取第三方评估、联合检查等方式,定期对委托运营公办养老机构的内部管理、收费标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评估,及时向运营方反馈评估结果,并运用评估结果促进问题整改和服务质量提升。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和委托方有权责令运营方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一)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运营方的;
(二)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无法保障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三)养老服务评估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四)存在虐老欺老、推销金融产品、开展非法集资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医疗和卫生防疫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违反合同约定的解约条款;
(七)违规套取、使用、挪用财政扶持、奖补资金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变更或终止委托运营合同的,委托方与运营方应当进行事前协商。
变更合同的,申请变更一方应当提前不少于30日正式向对方提出请求,变更完成后将变更情况报备案(许可)的民政部门备案。在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变更合同书前,应履行原有合同约定。
终止合同的,申请终止一方应当提前6个月向对方提交解除合同申请,并于合同终止60日前正式向备案(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终止合同情况报告及入住对象安置方案,经民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期内有意续签合同的运营方,应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提出合同续签申请。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仍按原合同执行,合同期满后,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