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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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moc4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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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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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申请、公开透明。等级评定机会均等,养老机构可自愿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向社会全面公开评定标准、规则、过程、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定过程中不得向养老机构收取费用。
综合施策、统筹推进。发挥社会力量专业优势,引导其参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深化养老服务市场化改革,加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与政策扶持、综合监管工作的协调衔接,促进养老机构多元化发展。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坚持公益性,不片面追求高等级。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基本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有新提升,公众对养老服务的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四)确定评定组织,加强业务培训。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确定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或者面向社会公开选定第三方评定组织,合理设定各级评定组织职责权限。地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接受本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要明确参与评定的相关组织和人员的遴选条件、任职回避情形,重点考察评定组织的资质、信用,以及评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政治可靠、诚实守信、业务熟悉的专业组织和人员参与评定。要加强对评定组织和人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操作要求。
(五)规范评定程序,细化评定标准。省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完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细化具体标准和评定方法,设定首次评定等级限制和晋级年限要求,明确各评定环节的具体工作时限,全面推进全流程公开。等级评定的程序一般包括养老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审查并公示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送达评定结果通知书、发布公告,颁发等级证书(牌匾)等环节。要明确申请条件,凡依法办理登记,符合评定标准规定基本要求的养老机构均可申请。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将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养老机构列为限制参与评定的范围。评定组织对养老机构的评定一般分为书面评价、现场评价,要科学确定评价的参与范围,将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等作为重要社会评价内容。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出复查申请,评定组织在复查中应当充分听取养老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以重新进行评价。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