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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险因地而异?税延产品试点打头阵,专属产品欲补地域空白!

“当你老了,走不动了……”我该怎么办呢? 

养老成为人人面临的问题!

近日,有报道称,监管部门下发《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显示,拟自3月1日起,在北京市、浙江省两地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这是继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之后,又一款政策主导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试点。

填补空白

网络“自由”职业获专属保障

资料显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一款以养老保障为目的,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并规定领取年龄在60岁及以上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该产品要求积累期不得短于五年,领取期不得短于十年,如投保人年龄在60岁以上者,积累期不做期限限制。

从该产品的主要适用对象看,《征求意见稿》从特殊情况出发,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交费支持,单位交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相关个人账户,权益全部归属个人。

也就是说,像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快递闪送等,通过网络平台自主注册获得“工作”的人员,也可以获得专属养老保障。

此外,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同时,在积累期,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投资组合转换功能,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期限内可转换次数、转换时点,以及转换费用收取标准等。

在养老金领取上,保险公司需提供定期领取、终身领取等多种方式供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应制定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下养老年金领取转换表,可根据利率、死亡率变化对转换表适时调整。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可选定当期转换表,也可选择在积累期内其他时点确定转换表,转换表一经确定,不得调整。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开始领取养老金后,不得调整已选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转换标准。

不同投保对象,灵活投资、组合领取,让商业养老保险更加丰富,这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填补了市场中的养老空白,扩大了保障范围,与国家在养老保险领域的政策取向不谋而合。

税延养老险不及预期

专属养老险补位?

事实上,说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问题,在2020年年底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就已经明确点出。

当时,黄洪表示,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养老保障第三支柱统一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其长期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特点,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制度标准,进一步提升第三支柱的保障水平。而对于下一步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他当时给出了几个方向,其中就包括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适当扩展保险责任,提供更加灵活的养老金积累和领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