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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六)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继续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培训机制,省、市级民政部门及有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年内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重点培训标准规范、专业技能、安全管理等内容。涉及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专业的,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支持。各相关业务部门在组织本系统业务培训时,可将养老机构相关人员纳入培训范围。继续推进完善从业人员奖补激励政策,稳定养老服务队伍,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养老服务。

(七)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支持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联合有关部门推动《深度贫困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行动计划》的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将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的倾斜。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大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安全设施设备资金投入,推动深度贫困地区县级集中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补齐农村养老机构短板,提高农村敬老院兜底保障能力。

(八)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启动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方案,积极争取财政、彩票公益金等资金支持,完善人防技防措施,推动解决养老机构重大安全隐患与消防审验问题。消防救援机构要认真履行对养老机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执法监督,及时督促养老机构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九)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各地民政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决定,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切实加强对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将相关优惠政策与备案、基本规范达标、强制性标准达标挂钩。市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到市场监管共享平台下载查询养老机构新设立信息,通过查询共享平台、备案及其他渠道掌握的新成立养老机构,要在掌握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开展现场检查指导,督促其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相关情况;不具备消防、医疗卫生、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不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或存在风险隐患的,应立即督促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的一项关系广大老年人福祉的大事。各级民政部门要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化思想认识,将专项行动纳入年度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会同同级卫生健康、消防、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行动,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落实到位。要发挥各地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争取支持,推动工作,切实做好对下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督促指导。各级卫生健康、消防、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一抓到底,共同做好专项行动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