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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养老机构监管出新规 欺老、虐老者将被“踢出局”

北京养老机构被安上了“紧箍咒”。根据日前正式发布的《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养老机构乃至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以及为残疾人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都将被纳入综合监管范畴。

据悉,《办法》已经自1月1日起实施。已经落地施行的《办法》,重点监管哪类对象?养老机构的哪些行为,将被制约及监管?《办法》的发布,对养老服务市场的规范及老年群体权益的维护又有哪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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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对象:养老机构+养老驿站及残疾人照护机构

按照官方定义,“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具体来看,养老机构主要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两种。

从此次出台《办法》的适用对象来看,以养老机构监管为主。不过在《办法》的附则部分也提及,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为残疾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在综合监管方面也要参照此《办法》执行。

对养老机构的监管具体涉及哪些内容?根据《办法》,养老机构应承担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养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比如,在落实安全责任方面,养老机构被要求主动防范消除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其中包括,养老机构应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点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经代理人及同房间其他老年人同意后,可在房间内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录制并保存视频。相关视频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想助餐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内设医疗机构也要备案

过去一年,北京市大力推进养老助餐服务,并制定出台了《关于提升北京市养老助餐服务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据民政部门披露数据,截至目前,北京市已经发展养老助餐点1015个。

在新发布的《办法》中,养老机构提供助餐服务以及内设医疗机构,也有对应的条件。

根据《办法》,养老机构自主提供餐饮服务的,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提供餐饮服务的,应与有食品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签订外包协议。

在养老服务场所设置医疗机构方面,《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在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备案,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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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养老服务领域公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也正式被划归监管“红线”。

比如,在养老产品及服务推介方面,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一经核实,将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在提供护理服务方面,养老机构则被要求,从事养老护理的人员上岗前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