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赡养人隐瞒老年人患有老年痴呆、小脑萎缩、认知障碍等较常见疾病情况,导致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超出合同约定;以及,服务合同对家政人员服务内容约定不详,或当事人对“寸步不离”“全程陪伴”“24小时看护”等概念存在理解分歧。
因老年人普遍身体情况不佳,发生意外后,极易导致较重的伤害后果,伤后就医或护理时间较长、赔偿金额较大,也进一步加大各方责任界定及划分难度。
对此,胡喜辉建议,应加快完善与居家养老相关的行业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养老家政服务责任保险,促进家政服务企业合规、降低企业风险,促进老年人遭受侵权后得到更充分保障。同时,行政主管部门可发布示范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明确制定、适当提高家政服务人员的准入标准,规范行业加强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培训。
案例二:老人出走身亡 养老院“开放式”管理不能免责
2020年元旦,本应是个团圆喜庆的日子,可当天下午3点多的一通电话,让张氏兄弟的心揪了起来——母亲从养老院出走,不知所踪。
最终,不幸还是降临了,1月4日,老人被发现冻死于养老院墙外东南角一建筑垃圾处。
张氏兄弟愤怒地状告养老院。大哥说,由于兄弟俩都常年在外地工作,所以把母亲托养至被告处,因为被告是和社区共建的养老服务中心,所以觉得更值得信任。然而,事发后,养老院工作人员声称已经联系专业搜救队,但自己从未见过搜救队员;另外,工作人员还多次声称老人极有可能坐车离开本地,误导了寻人方向。
直到1月3日,养老院才提供当天监控视频,显示老人于1月1日下午2时50分许左右出门右拐,看护人员到了3时16分才开始出院寻找,且只寻找了3分钟后即返回。
1月4日,张氏兄弟自行联系救援队进行搜索,才找到老人尸体。
庭审时,代理人认为,养老院不存在过错。他称,双方签订的委托护理协议书明确约定:不得擅自外出,若要外出要有家属陪同。老人不听劝阻,私自外出,应自行承担责任。
代理人还说,老人对被儿子送到养老中心一直耿耿于怀,感觉被抛弃,因此在住院期间,一直想外出逃离养老中心。鉴于该情况,养老院曾多次建议将老人转到养老中心封闭管理中心分部,但老人儿子对此置之不理。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养老院提供多份证据证明尽到了看护救助义务,但是委托护理协议作为服务合同,其性质较为特殊——老人年龄或身体状况特殊,所以要求受托人除提供照看、护理服务外,更要尽到管理、保护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对于被告抗辩其并非传统的养老院,而是与社区共建的养老中心,实行的是开放式管理,人员可自由出入的意见。法院指出,养老中心开放式管理是为了便于老年人及家属的养老与探望需求,在入住时间、方式等方面采取灵活的管理方式,并非免除养老机构对老年人的看护和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