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养老院主张合同中约定在非服务不当情况下,出现各种意外情况,包括走失等,养老院概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属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养老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10余万元。
法官说法:养老空间及康养需求均需“外扩”
在政府主导下,以城乡社区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由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此类的社区养老机构近年来蓬勃兴起,为居家养老助一臂之力。
但是法院审理案件发现,受各区政策落实和养老需求差异影响,社区养老机构在为老年人提供含用餐、医疗卫生、家庭护理、紧急救援、日间照料、家政、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过程中,存在养老空间不足、设施不完备、人员技能培训不足、无障碍设施及生活辅助器具不专业等情况,导致老年人因饮食不当、救治不足、护理不周、设备故障等问题遭受人身伤害的风险较高。
胡喜辉介绍,在对相关问题调研时发现,本市部分地区,养老千人床位数尚不足7张,养老设施千人建筑面积尚不足315平方米。“养老空间及康养需求均需‘外扩’,要为老人提供更优质的社区养老服务。”胡喜辉建议,应提升社区养老设施、服务人员等软硬件配备水平,加强对老年驿站、老年餐桌等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卫生、房屋设施安全等。
案例三:房产分了 儿子却把老人送进养老院
年近九旬的周老太为了赡养费,无奈之下和儿子们对簿公堂,她没想到——房产分给了儿子们,结果竟无一子愿意让自己共住,而是把自己送进了养老院,这和当年的分家协议不符。
老人状告的主要是三儿子崔佳。周老太说,分家时,对于拆迁时涉及自己的个人利益,包括人头份、安置费、安置房等,自己都同意归崔佳所有,而且自己的财产也赠与崔佳,但是崔佳在接受了财产及房产后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而是把自己送进了养老院。
对此,崔佳也有一番说辞。
“我们最早之前分过一次家,父母自愿和我大哥一起居住,如果老人有了大病之类的情况、开销特别大,我们哥仨再均摊。”崔佳说,但是大哥没有履行最初的分家协议,曾把母亲打出家门,还是自己把母亲接了回来。
此后,这家人又签订了一份协议,崔佳虽然得到母亲的赠与,但协议中也明确写明:老人到次子处居住,由次子照料其日常生活及死葬。
“两次分家协议,都没有要求母亲和我同住。”崔佳认为,自己把母亲送到养老院并无不妥,而且自己也支付了相应的住院费用。
本案经法官调解,最终,三个儿子和母亲达成一致意见,三个儿子分别支付一定数额赡养费,老人今后大病支出费用等由三人平均负担。就除赡养费支出之外其他老人的日常赡养事宜,法官建议三子之间协商解决处理,尊重老人的个人意愿,让老人度过一个安详的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