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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明确街道乡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养老服务责任

  街道乡镇承担养老服务政策和资源统筹协调、需求发现和诉求回应、服务组织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养老服务工作,包括:牵头建立联合体,整合利用各类可用于养老服务的政策、设施和服务资源;组织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承担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服务;推行为老志愿者登记制度,支持、指导、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社区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引导各类公益组织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履行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供应商服务质量、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的日常监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乡镇梳理辖区内服务资源,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支持;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及时反馈老年人服务需求;组织动员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民主自治,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情况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促进服务供需信息对接;协助老年人及其家庭开展权益保护。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科学谋划联合体建设工作。各街道乡镇要将联合体建设列入重点工作内容,加大政策执行、资源统筹、资金支持力度,稳步推进联合体建设。

  (二)开展评价考核

  将联合体建设纳入“七有”“五性”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联合体等级评价机制,以区域老年人满意度、各部门涉老相关政策和任务清单落实情况为重要指标,市民政局每年组织对联合体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评价,督促街道乡镇切实履行属地养老服务责任;各级民政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科学分析,针对区域老年人高频共性问题加强指导,积极推动问题解决。

  (三)加强支持保障

  各区要扎实推进联合体建设工作,坚持试点先行,加强机制创新,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各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本区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和相关资金保障渠道,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街道乡镇要加强统筹实施,用足用好涉老相关政策和资金资源,积极推动项目落地。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制定相关支持政策,积极引导品牌公益组织参与联合体运行管理。联合体可同时为残疾人、儿童提供服务。

  (四)做好宣传引导

  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老年人及家庭、相关单位充分知晓联合体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工作情况,引导社会各界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联合体建设运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