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对象认定制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根据各地实际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限定标准或条件,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动态调整。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覆盖一般群众的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以及残疾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学段的学生资助体系,加强教育、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的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学生资助和社会救助范围,健全应助尽助机制,提升精准资助水平。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综合评估制度,优先满足失能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研究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残疾军人和伤残民警残疾评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等的衔接。
紧紧围绕供需矛盾突出的公共服务领域,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重点加强养老、托育、教育、医疗等领域普惠性规范性服务供给,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着力构建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服务机构,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和改扩建一批服务设施,建成一批示范性服务机构。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要充分考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儿的照护服务需求。加大对农村和脱贫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推动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救助有机衔接,提高残疾儿童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康复能力和效果。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为家庭提供更高质量更加精准的家庭教育指导,更好满足家长科学育儿的迫切需求。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