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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做好居家社区辐射服务补贴。根据《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开展居家社区辐射服务的,参照《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享受服务流量补贴。

三、规范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一)完善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是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的唯一依据,评估对象为申请运营补贴养老机构中的失能失智的老年人。各区民政局本着就近原则,依照本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要求,从全市招募的具有评估资质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每半年进行一次,所需费用由区财政保障。

2019年11月,各区应按照新的评估标准,组织对申领运营补贴机构失能失智老年人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2019年上半年运营补贴发放的依据。

今后,老年人能力评估可采取抽查方式进行,评估比例不少于申请运营补贴机构失能失智老年人总数20%。其中,新入住养老机构且未经评估机构评估的老年人,必须100%进行评估;新入住及长期入住、已经评估机构评估的老年人,按照不低于20%比例进行评估;对于已接受过评估机构评估的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除身体状况明显改善或康复以外,可不进行评估。

(二)做好养老机构评估与护理补贴评估的衔接。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半年内因已接受过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结果可直接作为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补贴评估结果。

养老机构内老年人申请重度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如已在机构接受过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可以直接采用;未接受评估机构评估的,由养老机构统一协助老年人向评估机构提出申请,所需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四、严格执行运营补贴程序

(一)实行运营补贴申请承诺制。对于申请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各区应按照《办法》规定逐一落实签订承诺书,要求各养老机构主动承诺依法取得相关服务资质,合法运营管理;严格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防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欺老(残)虐老(残)行为发生;如实采集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时长、服务收费等,确保采集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按期提交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等材料。各区要按照《养老机构财务状况审计报表(模板)》,督促指导养老机构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区民政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不提交相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运营补贴。

(三)严格执行养老机构补贴拨付制度。按照《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运营补贴后补制,每半年核算和拨付资金。每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依据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归集的数据,组织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信息抽查核查基础上,核定过去半年每家机构运营补贴额度,并于每年9月、次年3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确保运营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