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通过资金统发平台对各区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测,对于未能在规定时限完成资金拨付的,纳入市民政局对区民政局绩效考评内容。
五、严格执行运营补贴与预算绩效指标挂钩机制
(一)入住率指标。根据《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全年平均入住率比上年底下降10%的,扣减当年运营补贴的20%。养老机构平均入住率以每年12月底数据为准,通过市社会福利平台系统比对方式产生,扣减运营补贴一般从下半年运营补贴中核减。机构入住率等于实际入住老年人数与向社会公示床位数之比×100%。
(二)运营安全指标。根据《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取消自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1人(含)以上死亡的,取消至少两年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对于安全责任事故的判定,由所在区民政部门认定。养老机构对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根据责任事故等级,由区民政部门分别取消一至两年运营补贴。
(三)服务对象满意率。养老机构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对象,应按照不低于养老机构实际入住服务对象的20%随机抽取。对失智老年人及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满意度调查,应将老年人家属作为调查对象。
(四)医养结合指标。养老机构未按《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与医疗机构签订规范的服务协议的,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养老机构已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不需再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从申请之日起享受医疗能力维度补贴;新设立的内设医疗机构会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从取得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或备案文书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能力维度补贴。
六、规范津冀蒙地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
(一)明确津冀蒙养老机构补贴标准。津冀地区和内蒙古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养老机构接收京籍老年人的,可享受收住服务对象维度每床每月100元、600元、700元的运营补贴;已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增加享受每床每月50元的运营补贴。待津冀地区和内蒙古赤峰、乌兰察布市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要求,实行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后,可参照北京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等级,享受相关星级评定维度补贴。
(二)规范津冀蒙养老机构补贴申请。津冀地区和内蒙古赤峰市、乌兰察布市的养老机构申请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应在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注册并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归集服务信息。津冀地区和内蒙古赤峰、乌兰察布市养老机构所属的地市(区)级民政局同步加强对本区域内养老机构归集服务信息的监督核查。
(三)完善规范津冀蒙养老机构补贴发放。津冀地区和内蒙古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养老机构补贴由各区民政局依据市社会福利综合平台数据予以发放。各区民政局应与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民政部门签订委托协议,由后者按要求对服务信息、服务量进行审核和老年人能力评估。在接到相关地市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再按标准核发相应运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