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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部门《“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规划原文

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情况监测预警,强化实施效果反馈利用,推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地落实。逐步建立具备查询、公开、宣传、共享等一体化功能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信息资源库,集中公开各级各类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并逐步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信息资源库纳入全国公共数据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数据深度挖掘与共享开放。
        开展重点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程。加快公共教育、社会保险、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重点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建立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配套的支撑标准体系,强化标准信息公开与实施推广,持续开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适应国家人口发展战略和适龄儿童变化情况,制定完善义务教育学位配置标准,保障足够的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健全校园校舍、师资队伍、教学装备、经费保障等办学条件标准化推进机制,确保“两免一补”等资助政策城乡学生全覆盖。研究提出残疾人服务标准体系,开展残疾人康复、托养照护、就业服务、无障碍和残疾人服务资源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标准试点。组织开展人社领域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社会保险等领域专项标准试点,持续优化社会保险标准化体系,推动全国范围内社保经办服务标准化供给。制定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标准,科学界定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细化服务项目和标准,完善设施建设、功能布局、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流程、管理规范等软硬件标准和质量要求。细化完善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跟踪评估和监督反馈机制,推动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动态调整常态化、制度化。按照稳妥有序、论证充分的原则,在保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兼顾财政承受能力,适时对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节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
        对标对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结合地方实施标准,采取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广、作用更直接、效果更明显的举措,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的软硬件短板弱项。
        义务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法保障教师工资收入水平,落实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统筹管理规定,确保教职工编制全面达标。统筹教师编制配置和跨区调整,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推动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促进优秀骨干教师在学校间均衡配置。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岗计划、“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和银龄讲学计划,落实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科学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下同)布局,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改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条件,合理有序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学位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