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期上门探视、电话询问特困、高龄、孤寡、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掌握老年人生活基本情况,防范并及时处置意外风险;
(三)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体娱乐、志愿服务等活动;
(四)宣传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资源信息,收集处理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
(五)教育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调解养老纠纷;
(六)其他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九条 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等义务,尊重、关心老年人。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倡导老年人践行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引导老年人保持健康向上、积极乐观的养老心态,建立文明、自觉、合理、科学的养老方式。
鼓励邻里互助养老,鼓励健康老年人帮扶高龄、失能失智、残疾等老年人。
第十条 全社会应当弘扬中华民族养老、孝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民政、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教育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弘扬良好家风,倡导健康养老新理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敬老助老活动。
每年的重阳节当月为本市敬老宣传月。
第十一条 推进胶东经济圈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建立健全政府间合作机制,落实异地就医结算,推动本市老年人异地享受本市养老服务补贴等待遇,方便老年人异地养老。
第二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二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补充,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满足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料、餐饮配送、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心理慰藉、关爱探访、家政服务、代缴代购、文化娱乐、紧急救援等。
第十三条 新建城镇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及有关建设资料,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约定移交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