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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又出台一重要《条例》!5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养老综合服务中心通过上门或者集中等形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会化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行、助急等生活服务;

  (二)护理、康复、用药指导等康复护理服务;

  (三)日间照料、临时托养、短期照护等服务;

  (四)关怀探访、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五)家庭照护技能培训、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家庭支持服务;

  (六)老年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

  (七)法律咨询等其他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应当根据服务区域居家老年人的需求,针对性提供前款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者个性化服务。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通过设置长者餐桌、长者食堂或者助餐点等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鼓励通过财政补助、村集体自筹、老人子女承担、社会捐赠、生产自助等多渠道筹集运营资金,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指导并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开展自救和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签约老年人提供慢性病连续处方服务,实施慢性病跟踪防治管理,为行动不便确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等服务;

  (三)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就诊和转诊服务;

  (四)与有需要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五)提高康复、护理床位占比。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完善社区用药、医保报销政策,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供应,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家庭病床配药、医疗费用结算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鼓励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承接居家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推动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邻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就餐休憩、文化娱乐、健身活动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居住区附近闲置或者低效使用的房屋和设施,依法开展嵌入式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