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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附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1〕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8日

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服务,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坚持依法实施、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联动、分类施策、加强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是养老机构信息归集的平台,为政府补助(补贴)资金发放、服务质量监管等提供依据。养老机构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内容真实有效。

第二章 监管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快推动形成权责明确、协同共治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六条 发挥北京市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健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体系,完善监管事项、监管标准、监管规则、检查表单,按年度制定监管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机构监管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市有关单位、各区政府加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牵头落实好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做好辖区内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工作,参照市级层面做法,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将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监管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引导和支持辖区内养老机构规范运营。按照职责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区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支持、协助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养老机构承担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机构应不断提高照护服务、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纠纷调解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