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制定全市养老机构信用信息目录,汇总整理养老机构信用信息,通过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和信用中国(北京)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的依据。
第十八条 根据养老机构风险级别和信用状况,建立健全基于“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实施精准监管,将风险较高、信用等级较低的养老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监管中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风险较低、信用等级较高的养老机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在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各类优惠政策时,优先予以考虑和扶持。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将监管事项、监管依据和监管标准在官网上公示,同步共享至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并做好动态更新和宣传普及工作。加强养老机构信息联动机制,相关部门要将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奖惩情况等信息及时进行公示,推动形成养老机构登记和行政监管基本数据集。
第二十条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检查养老机构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逐项分析研判,督促养老机构加强整改。
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查处工作。相关部门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民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对养老机构开展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应公开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流程和结果。养老机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不能参加星级评定。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行业组织应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规范会员行为,加强会员信用管理,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星级评定结果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和依法办理登记的为残疾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综合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