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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程序,确保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精准发放,2020年2月19日,北京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8年11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补贴程序、补贴条件等进行了规范。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程序,加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监管,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过程

  2019年5月以来,结合基层实际,以及局领导关于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有关要求,我们拟制了《通知》,征求了各区民政局的意见。同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各区民政局、养老机构的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多次召开局长专题会,重点对老年人综合能力、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正面清单制度、加强运营补贴资金监管等进行研究细化,形成了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进一步厘清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对象范围、准确把握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标准、规范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严格执行运营补贴程序、严格执行运营补贴与预算绩效指标挂钩机制、规范津冀蒙地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加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使用管理监管等7个部分。

  (一)关于进一步厘清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对象范围

  一是进一步明确运营补贴范围。《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规定,补贴对象是指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具有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补贴范围,提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对象包括具有法人资质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等三类机构。只要上述三类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残疾人的,均可申请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二是细化了具有法人资质的认定标准。即对于2019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养老机构,其机构许可仍在有效期,可申请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其许可证已过期的,应依法备案后方可申请运营补贴。对于2019年1月1日后新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民政部门依法备案后,方可申请运营补贴。

  三是细化了残疾人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政策。残疾人服务机构参照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政策。考虑到残疾人服务机构尚未开展星级评定、信用状况评价,《通知》规定残疾人服务机构暂不享受星级评定、信用状况评定维度补贴,可申请收住服务对象维度每床每月100元、600元或700元的运营补贴;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可享受每床每月50元的运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