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 新闻中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第二节 增加设施供给

    推动培训疗养机构转型。按照“脱钩是原则、保留是例外”要求,推动培训疗养机构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脱钩,资产统一划转至国有资本运营平台,整合资源、统筹规划、整体转型。坚持“应改尽改、能转则转”,培训疗养机构主要转型为医养结合、社区嵌入等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不得以养老名义经营其他业务。各地要建立绿色通道,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积极协调解决培训疗养机构历史遗留问题,对资产划转、变更权属、改变土地用途、房屋报建、补办证照、规划衔接等手续予以优先办理。

    整合利用闲置设施。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全面清理基层政府和事业单位调整后腾出的办公用房、转型中的公办培训中心和疗养院、学校、社区用房、厂房、长期空置的公租房等闲置资源,对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加大改造提升力度,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服务,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

    落实配建要求。完善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设施“四同步”工作规则,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确保新建居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确保安全、实用、便利、适老。在城市居住社区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中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通过回购、租赁、置换、改造等方式按每百户15平方米标准补足已建成的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鼓励各地对已纳入改造计划且具备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各类闲置资源,建设或改造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补齐设施短板。

第三节 完善扶持政策

    减轻税费负担。养老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财税优惠政策,落实服务场所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优惠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完善补贴制度。完善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从2022年起,各地要不区分经营性质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新增护理型床位(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除外)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自行承担,省级对各地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给予适当支持。健全运营补贴激励机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按照实际接收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100元标准落实运营补贴。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