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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 天津养老新规来了《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条例全文
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2014年12月23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五章 医养结合服务
第六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七章 鼓励与优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文体娱乐、精神慰藉、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紧急救援等服务。
第三条 本市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投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有关方面健全和完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加以推广。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社、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等有关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充分发挥老龄委作用,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组织协调监督机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协助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养老服务宣传,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