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 天津养老新规来了《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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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知护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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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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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市对在养老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分布、养老服务需求情况及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会同规划资源等部门编制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民政部门应当依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市在制定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要求,符合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及国家和本市规划配置和用地标准。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区民政部门参与验收。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需要,通过建设、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
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单独成宗供应的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根据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
第三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宣传指导和组织协调,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创新,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社会资源,通过社会化运营方式,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餐饮配送、便利购物、活动场所、心理关爱、医疗保健、应急救助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具备条件的城乡社区建立并完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为日托老年人提供餐饮、休息、健身、娱乐、老年教育、简易护理等服务。
第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贴、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重残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