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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 天津养老新规来了《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登记。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连锁经营。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服务满意度等情况,定期对本辖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社区公开。对服务满意度差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联动机制,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探访制度,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创造条件,鼓励和组织社区老年人开展养老互助。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广和使用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建立覆盖本辖区内居家老年人的信息库,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实现养老服务需求和供给的对接,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养老服务模式,开发和推广居家社区智能终端产品和应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政预约、物品代购、费用代缴、服务转介、远程医疗、无线定位、安全监测、紧急呼叫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支持养老机构向社区延伸服务。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鼓励养老机构将服务功能、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嵌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鼓励养老机构提供入户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老年教育活动。
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市通过政府组织规划兴建、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等多种形式,设立养老机构,提供机构养老服务。
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可以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卫生健康、食品药品、环境保护、消防等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规定数量的养老护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