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 天津养老新规来了《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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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知护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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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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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改善养老服务人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定期组织养老服务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章:鼓励与优惠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第四十六条 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由市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补贴,根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给予运营补贴,并根据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增加运营补贴。
第四十七条 利用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和学校兴办养老机构,由市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补贴,并给予公共服务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四十八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对投保责任保险的,由市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给予保费补贴。
第四十九条 经济困难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由本人或者其家属申请,经民政部门组织评估并审核后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养老服务工作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享受政府建设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间内不再从事养老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退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处政府补贴资金数额二倍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骗取养老服务等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养老服务补贴数额二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机构,包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是指经评估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包含失智老年人。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 | 周萌
原标题:《最新 | 天津养老新规来了!明年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