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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 天津养老新规来了《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民政部门备案。
市和区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保证收住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并提供无偿的供养、护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收住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老年人,应当以失能半失能、孤寡、高龄老年人为主,并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孤寡、高龄老年人。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入住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组织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对其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申请政府补贴的,由区民政部门组织对其收住的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订立养老服务合同,并按照有关标准和服务合同为入住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入住老年人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政府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其具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者依据委托合同等合理确定。
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与其公益性质和服务质量相适应,接受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督管理。
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向实施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入住老年人的安置方案,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十三条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调整、改造、提升现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保证农村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第五章:医养结合服务
第三十四条 本市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资源,发挥互补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