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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 天津养老新规来了《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市和区卫生健康、民政、医保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健康检查、慢性病管理、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区级医院和老年病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签约服务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十七条 支持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支持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养老机构,提供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
按照前款规定,设立养老机构,享受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的扶持政策和措施;设立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市和区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养结合机构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到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依法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健康服务。
第三十九条 本市逐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需要长期护理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护理保障。
第六章:养老服务人员
第四十条 市和区教育、人社、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完善人才培养扶持政策,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健康养老、老年医学、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在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教学实习基地,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一条 养老服务人员应当接受养老职业培训,提高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业培训制度,对养老服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服务能力。
养老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第四十二条 鼓励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发展社会普通志愿者和专业志愿者相结合的志愿服务队伍。
本市探索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参加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需要养老服务时,可以优先享受养老服务。
第四十三条 本市营造尊重养老服务人员劳动的社会氛围,落实和完善养老服务人员激励政策和机制。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本机构养老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服务机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