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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全文

3.5 生活照料服务daily living care services

向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照护的活动。

3.6 老年护理服务nursing services for the elderly

通过护理干预,对老年人提供连续、综合的健康及医疗照护的活动。

3.7 协助医疗护理服务assistant medical and nursing services

协助老年人完成医疗护理辅助工作的活动。

3.8 医疗服务medical care services

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预防和保健的活动。

3.9 康复保健服务rehabilitation health services

通过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老年人身心、社会功能障碍,达到和保持生理、感官、智力、精神和社会功能的活动。

3.10 委托服务trustee services

受老年人及家属办理托付事项的活动。

3.11 安宁服务hospice services

为临终老年人提供姑息治疗、护理、生活照料、社会工作、心理慰藉、伦理支持、后事处理及对家属的心理抚慰和精神支持的活动。

4.基本要求

4.1机构资质

养老机构应持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内设医疗机构时,应持有医疗机构许可证书。

4.2管理要求

4.2.1养老机构应建立与养老服务相关的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服务规范、岗位工作规范等。

4.2.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的制定应符合MZ/T 032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服务风险等。

4.2.3养老机构宜与有资质的外包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并建立监督退出机制。

4.2.4养老机构应根据老年人需求,建立老年人评估机制,依据评估结果,提供相应的服务,制定个人服务计划。

4.2.5养老机构应与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老年人应确定委托人,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

4.2.6养老机构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4.2.7工作人员应做好服务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字迹清晰。

4.2.8养老机构应制定投诉处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公开投诉电话和负责人电话。接到投诉时,应向投诉人深入了解相关事项细节,并由机构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范给予答复,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