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2.9应尊重并保护老年人隐私,未经老年人或担保人同意,不应泄露老年人信息。
5.7康复保健服务
5.7.1服务内容
康复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配备适合老年人需要的基本健身器具和康复辅助器具,并指导老年人使用;对失智老年人进行非药物干预益智康复训练。
5.7.2服务要求
5.7.2.1康复工作人员应是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的康复医师或康复技师,具备一定康复评定、治疗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康复评定、物理治疗、作业治疗等一种或多种技术,以及相关设备、设施、器械的操作使用能力。
5.7.2.2康复服务区域应配置适当面积的业务用房,公共活动区域和患者经常使用的主要公共设施,应为无障碍设计、地面防滑。
5.7.2.3康复服务过程中,康复工作人员应与老年人保持交流,及时掌握老年人的身心状况,按需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
5.7.2.4康复评定包括按需对老年人身心状况、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社会功能的评定。
5.7.2.5物理治疗包括物理因子治疗和运动治疗。
5.7.2.6作业治疗包括功能性作业治疗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训练。
5.7.2.7康复服务应按需配备相应服务设备,康复评定应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量表、关节角度尺、皮尺等,物理治疗应包括但不限于声、光、电、热、磁等相关治疗设备及平衡杠、矫正镜、起立床、治疗床等,作业治疗应包括但不限于治疗桌、滚筒、体操棒、木钉、磨砂板及日常生活活动训练的相应设备、设施。
5.8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5.8.1服务内容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适应、情绪疏导、心理支持、危机干预。
5.8.2服务要求
5.8.2.1帮助新入住老年人及亲属认识和熟悉机构的生活环境,使老年人尽快适应养老机构生活。
5.8.2.2了解掌握老年人心理状况,对出现的心理和情绪问题,提供相应服务,必要时请专业人员协助。
5.8.2.3根据老年人提出的心理问题,查找引起心理问题的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提供相应服务。
5.8.2.4应有危机预警报告制度,对老年人可能出现的情绪危机或心理危机,应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干预。
5.8.2.5由具有一年及以上老年服务经验的社会工作者或心理咨询师开展此项服务;危机干预方面的服务则应由有3-5年老年服务经验的社会工作者或心理咨询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