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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又出台一重要《条例》!5月1日起实施!

  《日照市养老服务条例》

  (2022年1月4日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以及相关保障激励、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城乡相统筹,旅居相适宜,具有现代化海滨城市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对在养老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和奖励;

  (三)根据职责权限,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四)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五)完善与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六)制定、公布本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七)建立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统筹协调养老服务工作;

  (八)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九)对养老服务场所用水、用电、用气、热,按照当地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十)支持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事业与产业发展,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

  (十一)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依法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