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家庭设立照护床位,由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上门照护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乡镇、街道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与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合作,通过医养护理多种方式,整合养老、医疗、康复和护理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健康管理、住院治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一体化的养老、医疗和护理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鼓励农村幸福院与卫生室资源整合,支持乡村医生为农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养老服务网和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库,实现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四级联网,推进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实现与城市大数据链接共享。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健康管理、远程监(照)护、居家安防、应急救援、辅助出行、家政预约等智慧养老服务。
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服务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日常生活时,不得强制老年人使用智能手机、网络预约等智能技术,在各类老年人日常生活场景中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老年教育,建立和完善各级老年教育网络,推进老年教育资源共享,为老年人学习、社交生活搭建平台。
支持社会力量办好老年学校,鼓励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发展老年教育。支持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者参与老年教育,在农村文化礼堂、乡镇、街道养老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开设老年教育教学点,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公益性岗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吸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培育和扶持各类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积分兑换制度,会同大数据部门纳入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信息管理系统。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校学生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结对帮扶等关爱老年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