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完善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是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通知》重点从三个方面对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进一步了明确。
第一,养老机构入住评估。《通知》规定,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19〕42号)确定的评估标准,由全市遴选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能力评估。评估机构由各养老机构自主选定,并向区民政局报备实施,费用由养老机构支付。
2019年以前,根据市民政局2014年下发的《关于调整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程序的通知》,机构老年人入住评估工作主要由经行业协会统一培训合格、取得证书的评估员开展。为确保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的精准性,实现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精准发放,《通知》调整完善了机构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明确机构老年人入住评估应由全市遴选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同时要求,当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后,养老机构应主动申请为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各区要建立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日常监测机制,实现对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全程监管。
第二,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前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为确保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严格依法依规发放,《通知》提出,在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前,各区要统一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状况核查,评估对象为申请运营补贴养老机构中的失能失智的老年人。各区民政局依照本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要求,从全市遴选的本区具有评估资质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每半年进行一次,所需费用由区财政保障。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前的能力评估,也就是以往所说的核查评估,必须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所需经费由区民政局负担,以防止因养老机构自行选择评估机构而导致的评估结果不准确、运营补贴发放不精准风险。
第三,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组织。由于2019年初养老机构能力评估标准发生了变化,《通知》要求,各区应按照新的评估标准,组织对本区申领运营补贴机构失能失智老年人进行全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2019年运营补贴发放的依据;对于2019年曾经入住养老机构、但在能力评估时已经死亡或离院的老年人,按照收住自理老年人标准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考虑到目前部分养老机构已经自行组织开展了老年人能力评估,《通知》规定,对于养老机构自愿付费、由区民政局随机抽取的具有评估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其评估结果可作为2019年运营补贴发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