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服务对象满意率。养老机构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工作由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当面访谈、召开座谈会、日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开展。调查对象应按照不低于养老机构实际入住服务对象的20%随机抽取;对失智老年人及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满意度调查,应将老年人家属作为调查对象。
四是医养结合指标。本着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养老机构应按《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与周边的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养老机构已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可不需再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未按要求签订规范的医疗服务协议的,取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六)关于规范津冀蒙地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
一是明确津冀蒙养老机构补贴标准。津冀地区和内蒙古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养老机构接收京籍老年人的,享受收住服务对象维度每床每月100元、600元、700元运营补贴;已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增加享受每床每月50元的运营补贴。待津冀地区和内蒙古赤峰、乌兰察布市养老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后,可参照本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等级,享受相关星级评定维度补贴。此外,以后如有其他文件对津冀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规范津冀蒙养老机构补贴申请。津冀地区和内蒙古赤峰、乌兰察布市的养老机构申请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应在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注册并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归集服务信息。对于津冀地区和内蒙古赤峰、乌兰察布市养老机构归集服务信息的监督核查,由其所属的地市(区)级民政局负责。
三是完善规范津冀蒙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津冀地区和内蒙古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由各区民政局依据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数据发放。各区民政局应与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民政部门签订委托协议,由后者按要求对服务信息、服务量进行审核和老年人能力评估。在接到相关地市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各区民政局再按标准核发相应运营补贴。
四是加强津冀蒙养老机构补贴经费保障。津冀地区和内蒙古赤峰市、乌兰察布市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所需经费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负担,市财政按照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给予每床每月100元、500元、600元的补助。
七、加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使用管理监管
一是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正面清单制度。为加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使用监管,《通知》明确规定,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只用于养老机构水电气热费用支出、从业人员培训和工资发放、消防设施设备购置和改造、老年人公共空间和居室设施设备提升改造、老年人能力评估,不得转入个人账户,不得挪作他用。对于养老机构未按正面清单制度规定要求使用运营补贴资金的,永久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