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 天津养老新规来了《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来源:
|
作者:知护养老
|
发布时间: 2020-12-02
|
9880 次浏览
|
分享到:
条例
今天(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九章五十四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结合服务、养老服务人员、鼓励与优惠、法律责任和附则。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解读
1
明确养老服务发展的原则、目标和工作机制、职责
《条例》贯彻中央决策和市委要求,坚持政府兜底与多元供给相结合,明确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的养老服务发展原则,明确了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明确了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的发展目标。
《条例》明确了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的养老服务促进工作机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明确了发挥老龄委作用,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明确了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组织协调监督机制;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协助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2
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条例》聚焦增强对居家养老的服务支撑,明确了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宣传指导和组织协调,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创新,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一是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具备条件的城乡社区建立并完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推广和使用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建立覆盖本辖区内居家老年人的信息库,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实现养老服务需求和供给的对接,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二是明确了政策保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贴、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重残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
三是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活动,明确了“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要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同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服务满意度等情况,定期对本辖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社区公开。对服务满意度差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其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