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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养老!内蒙古又一《条例》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和其他社会专业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开展社会化的养老顾问服务。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医疗保障、体育等部门应当在政策体系、设施布局、人才培养、合作机制等方面推动医养康养相结合,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三十六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在编制和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医疗卫生设施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邻近设置。

鼓励养老机构为医疗机构入驻提供场地和设施,方便老年人获取医疗服务。

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指导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老年护理床位。

在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范围。

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建立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接受医疗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基层用药管理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政策,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第四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健康指导、保健咨询、上门诊视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增设老年病床。

鼓励中医(蒙医)、专科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专科。

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安宁疗护病区或者安宁疗护床位。

第四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中医(蒙医)医疗、康复和护理资源,发挥中医药(蒙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支持中医药(蒙医药)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老年人家庭,推动中医药(蒙医药)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第四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多种类型的老年人体育组织,推进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建设和使用,加强针对老年人的非医疗健康干预,普及健身知识,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第四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康养产业发展,鼓励开发具备医疗、健康、养生、养老、教育、娱乐、旅游等功能的康养产业项目,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六章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第四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规范养老服务用工,引导全社会尊重、关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